某制衣厂厂长因客户订购服装较多,原储备的布匹所剩不多,便打电话给该厂长驻某市的采购员张某,要求他在A市订购一批布料,并立即发货回厂。制衣厂厂长刚打完电话,副厂长告诉厂长,他已经安排采购人员在另一纺织厂购足了布料,并下午就将送货上门。厂长知道后立给张某打电话,通知他不必订货了,但电话打了很久没有人接。后来通过张某的朋友知道,张某因A市的布料价格不合理,于昨日下午去B市某纺织厂联系了,张某之所以联系不上,是因为他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厂长立即给B市某纺织厂发出传真,说明不在订货了。
传真发出的第二天上午,B市某纺织厂已经派人将布料送到制衣厂。制衣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已经给纺织厂发过传真,不再要货,现在送货上门实际上是强迫他们购买纺织厂的货。B市纺织厂则辩称,所送货物是张某代表制衣厂买的,由张某的传真为证。在该厂已经送货后,制衣厂的传真才收到,因此制衣厂没有理由不收货。
问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衣厂向纺织厂发出的传真(意思表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该传真的效力如何?
2.制衣厂与纺织厂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为什么?
3.制衣厂可否拒收纺织厂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