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提问

某制衣厂厂长因客户订购服装较多,原储备的布匹所剩不多,便打电话给该厂长驻某市的采购员张某,要求他在A市订购一批布料,并立即发货回厂。制衣厂厂长刚打完电话,副厂长告诉厂长,他已经安排采购人员在另一纺织厂购足了布料,并下午就将送货上门。厂长知道后立给张某打电话,通知他不必订货了,但电话打了很久没有人接。后来通过张某的朋友知道,张某因A市的布料价格不合理,于昨日下午去B市某纺织厂联系了,张某之所以联系不上,是因为他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厂长立即给B市某纺织厂发出传真,说明不在订货了。
传真发出的第二天上午,B市某纺织厂已经派人将布料送到制衣厂。制衣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已经给纺织厂发过传真,不再要货,现在送货上门实际上是强迫他们购买纺织厂的货。B市纺织厂则辩称,所送货物是张某代表制衣厂买的,由张某的传真为证。在该厂已经送货后,制衣厂的传真才收到,因此制衣厂没有理由不收货。
问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衣厂向纺织厂发出的传真(意思表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该传真的效力如何?
2.制衣厂与纺织厂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为什么?
3.制衣厂可否拒收纺织厂的货物?

1.传真应定性为承诺撤回。该撤回应做无效处理,因为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很明显,该承诺撤回已经晚于承诺的到达。
2.存在买卖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案例中应为口同形式的合同。
3.不能拒收,否则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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