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汇总表,与纳税申报表有差额,是怎么回事啊?

如题所述

差额纳税主要是在营业税内的一种方法。

1、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的差额(余额)。不包括分包额

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3、旅游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扩展资料:

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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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8
应该是一致的才对,肯定是你向导里的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有地方填错了,你再对照申报表检查一遍。在出口退税系统里第八步每行都有提示的,告诉你应该根据申报表的第几行填写,你根据提示做就行了。祝工作顺利~!
第2个回答  2011-07-08
就是汇总表自动产生的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的对应内容不一致追问

是的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销售额的累计数和自动生成的数不一致啊,,,所以我就在增值税申报表(退税系统)的手工改成和国税报的销售额累计数相同的了,,,可是这样也不知行不行啊?
会计会出现和税务局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呢?

追答

最好查一下原因吧,申报系统的数是根据以前数据自动计算出来的,手工改可能会造成与退税机关审核系统不符,过不去的

追问

实际上预审回来反馈是有个调整表的,不知和这个有没有关系。但这个调整表是看不见的,只是在反馈信息里面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7-09
1、汇率计算不一致,主要看做账时的汇率和出口申报录入的汇率是否有误。
2、做账时出口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是否误记为不含税收入。
应该查明原因,不能随便调整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差额纳税主要是在营业税内的一种方法。
1、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的差额(余额)。不包括分包额
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3、旅游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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