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马某和陈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马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陈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马某给陈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张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陈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张对陈说,你可以给马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陈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张关系不错,经常让张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陈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张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马某写了信,马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陈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张某。马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张某返还彩电。张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岳某。经查,岳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岳某一家及邻居李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岳某及李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1) 陈某、张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 马某可以请求陈某、张某承担什么责任?
(3) 张某与岳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岳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 李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1.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行为无效。
2.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欺骗马某,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顾马某可以要求陈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3.有效,岳某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马某对于彩电的物上请求权不能对抗依照善意取得的岳某。
4.(1)可以向该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依据:张某提供的彩电不符合约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害,既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5.只能要求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原因同上),不能要求张某赔偿(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能要求岳某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岳某无过错,且看电视的行为为情谊社交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最后祝楼主愉快~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30
1.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2.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陈某和张某利用陈某代为保管马某彩电的机会恶意串通欺骗马某,将马某的彩电骗到手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顾马某可以要求陈某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3.有效,岳某属于善意取得。
4.可以向该彩电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答案同4
第2个回答  2011-06-30
一、陈张买卖电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应该至始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可知。
二、马某可以请求陈张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返还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及物品,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其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可知。
三、张某与岳某买电视的行为有效,因为岳某是按接近市场价格买进的,而且他对这事并不知情,他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所以该买卖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四、岳某和李某都可以要求厂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该事故是由于该电视机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
第3个回答  2011-07-02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可以请求陈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岳某卖彩电,属于善意取得,有效。
岳某可要求卖彩电的商场或者生产厂家赔偿损失。依据民法通则122条,产品质量法43条。
李某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损失。原因同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