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陈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马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陈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马某给陈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张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陈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张对陈说,你可以给马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陈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张关系不错,经常让张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陈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张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马某写了信,马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陈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张某。马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张某返还彩电。张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岳某。经查,岳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岳某一家及邻居李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岳某及李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1) 陈某、张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 马某可以请求陈某、张某承担什么责任?
(3) 张某与岳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岳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 李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