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美国投资移 民政策是什么,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有改变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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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EB-5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的项目是位于符合美国统计资料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坎还可以降低为50万美元。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在二年期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然存在,则投资移民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可说是全世界最具弹性的移民方案,它对投资人的年龄、商业背景、经历或语言能力均无设限,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同时,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也可经继承或赠与所取得。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同时也让投资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度,因为它不要求投资人必须参与公司日常性的管理业务,而只须在事业体中有“积极的参与”即可,此代表投资人可以只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并从事于其它的个人事业与投资。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续性的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维系他们在原居国的事业与人脉。

甚至,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未来若选择入籍为美国公民,其二年期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也将计算入申请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要求内。身为永久居民,只要持续保有美国居所,投资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国进行探视或商务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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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6-17
找个移民公司的网站看看吧,要不就直接向大使馆咨询。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
第3个回答  2012-06-08
青岛越洋移民公司提醒您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投资资金也从原来的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EB5区域中心项目
  针对EB-5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经济特区,投资金额为50万美金,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费城、宾州、加州、南达科他州等均为获批的经济特区。如今已获批准的区域中心多达200多个,大量的EB-5投资项目纷纷涌入中国,所以移民成败的关键在于项目的选择。EB-5地区中心项目的选择太多,眼花缭乱,现今EB-5项目拥有政府担保项目、政府参与项目、融资形项目等,所以选择项目的标准必须明确。在此青岛越洋移民专家为大家推荐几个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美国马里兰博彩中心项目,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卡多石油项目。

EB5移民申请条件
  根据EB-5签证规则,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美国投资移民EB-5资格:   1)投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2)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文能力的条件限制;   3)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4)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5)在经政府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并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6)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金合法性证明(即劳动所得、不动产、证券、赠与、继承均可,但须出于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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