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26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1月12日起计算四年。因为宣告的是缓刑,如果不被撤销的话就不用执行刑罚了。如果被撤销的话那就从再次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当然了,先前羁押的期限要扣除。
第2个回答 2011-04-26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纵横法律网 潘永霞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26
严格说不是刑期,是缓刑考验期。
考验期自判决生效起第二天起算,即从2010年1月2日起算,至2014年1月1日止。
第4个回答 2011-04-26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缓刑考验期内无漏罪、没有犯新罪的情况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被判处的三年就不再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