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罪犯被判处判三缓四,判决日期是2010年1月1日,他的刑期起止是何时到何时?

如题所述

所谓判3缓4,就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这四年里,不用坐牢,就跟平时一样的生活,但是不能再犯罪或者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否则就要重新坐牢,执行那3年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R>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0.1.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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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6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1月12日起计算四年。因为宣告的是缓刑,如果不被撤销的话就不用执行刑罚了。如果被撤销的话那就从再次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刑期,当然了,先前羁押的期限要扣除。
第2个回答  2011-04-26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纵横法律网 潘永霞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26
严格说不是刑期,是缓刑考验期。
考验期自判决生效起第二天起算,即从2010年1月2日起算,至2014年1月1日止。
第4个回答  2011-04-26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缓刑考验期内无漏罪、没有犯新罪的情况下,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被判处的三年就不再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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