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如何处理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总有一种倾向,要么以司法政策代替法律,搞法律虚无主义,要么认为在司法领域只能依据法律,绝不能靠政策,将二者视为相互排斥、相互对立或相互替代的关系。事实上,司法政策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是法律所能替代的,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统一。二者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追求目的的一致,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一致,以及基本内容的一致。如果只强调法律,舍弃司法政策,那么司法活动的进行就会受到影响,许多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包括司法标准、界限等方面的问题,就不能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法律也不会得到很好的适用。而且从各国的治国经验看,由于司法政策能够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有利于国家对犯罪的控制和打击,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中几乎都存在着“钟摆式”的司法政策,不断调整打击犯罪的重点和力度。我国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而展开的“严打”实际上也就是这种司法政策。

  虽然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起到价值导向作用、具体指导作用和弥补法律缺失的作用,但是司法政策毕竟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处刑的直接依据。因此,在贯彻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不能以实施司法政策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案件,绝不能有什么“敢闯法律禁区”的思想,不能离开法律另立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法律,以所谓政策作为依据来办案。在法律对有罪判决的证明程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以政策为借口,对不符合定罪条件的公民追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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