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婚姻第三者是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外情法律处理第三者的方式如下:
(1)若第三者与出轨一方另行办理了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配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者重婚罪;
(2)若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第三者并不构成犯罪,配偶一方可以跟第三者摊牌以及劝退。
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可起诉重婚的情形: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3、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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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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