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合同著作权人和署名作者的疑问

以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例,其中规定的甲方是著作权人,在“作品名称”下面有个“作品署名”。对此,在现实操作中,比如说系列图书或者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甲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署名”里面所列的作者名字不一样的,甚至是著作权人的名字都没有出现在“作品署名”之内,不知版内各位前辈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
下面列一些具体的问题:
1. 签合同时是不是应和著作权人签?光和署名作者签的话是否有问题?
2. 如果该书是合作作品,那么如果和署名作者签,是否需要同时获得其他合作作者的授权书?特别是合同上规定的甲方即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 如果甲方即著作权人是某某编委会呢?根据法律,编委会的性质不属于法人或者组织。
4. 如果该书是职务作品,甲方即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主编或主审和具体执笔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签约时,在对方出具单位的授权书的基础上,如果是和具体执笔人签合同,而不是和主编或主审签的话,是否OK?
5. 是否还存在其他情况?
谢谢大家!!!

1. 签合同是应该和著作权人签。因为有时作者和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时作者会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成了著作权人,作者本人不再是著作权人;
2. 合作作品一般情况下是要与全体合作作者签。但是如果该作品的某部分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电影插曲、配乐等),可以单独签,但是不能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
3. 甲方即著作权人是某编委会,那么编委会是作品的作者,该作品是法人作品,应该也是和编委会签;
4. 如果该书是职务作品,甲方是著作权人,那么是和甲方签,具体执笔人可以作为甲方的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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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2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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