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如题所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燃煤和燃油每立方米不得高于30毫克;
2、每立方米二氧化硫燃煤不得高于200毫克;
3、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燃煤和燃油不高于200毫克。

燃煤锅炉排放的碳氧化物也要控制,我国中小型层燃炉NOx平均排放浓度为24.6mg/m3,其中300mg/m3的锅炉数约占30%,100mg/m的约占10%。型煤由于燃烧温度较低,排放浓度最低达100mg/m左右,煤粉炉排放浓度在500-800mg/m3之间,抛煤机炉在340-530mg/m之间,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放浓度较低,在150-300mg/m之间。对于新建锅炉的各种燃煤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达到300mg/m3属于正常排放水平;对于200mg/m3,需要在炉膛设计和配风方式上进行改进

烟气锅炉的排放标准一、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要有效控制,二氧化硫对空气污染非常大,新建锅炉从严,执行经济可行的最佳环保技术,脱硫效率应达到75-85%,执行300mg/m3的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制定考虑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问题,采取严格的技术可行的治理技术,脱硫效率达到85-90%以上,二氧化硫执行200mg/m3的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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