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求教:关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问题?

张三在某天15:30翻墙进入某小区后,进入业主李四家中偷走价值8000元的财物,第四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理由是张三翻墙当天的15:00-16:00期间,门卫不在岗(有监控录像证明),物业公司违约,应当赔偿李四的财产损失。这个案子如果以侵权为案由来告,物业公司的过错与李四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张三是翻墙进去的(燕子张三,一般人根本无法翻过),保安就算在岗,也无法避免李四家里被盗。但如果起诉物业公司违约,怎么就有一种要让物业公司赔偿的感觉?违约责任的成立,要考虑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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