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的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
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四个服从”是在革命战争年代产生的,凝结着党的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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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服从”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又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坚持“四个服从”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形成的优良传统,一定要长久坚持下去。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四个服从”的由来
党章中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处理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组织之下,而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所以党章中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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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
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
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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