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时,网络虚拟财物能否定性为共同财产呢?

如题所述

1、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物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微信号,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互分割,微信绑定的钱包和手机号码现在可以坐公交车,可以线上线上支付,已经远远替代了实际纸币的支付方式。所以不能随意把网络虚拟财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物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物产生的金钱价值,当然可以分割。
2、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自己需要花费金钱去充值的帐号,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3、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微信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拥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没有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物本身就是用来营利的,比如网店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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