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开式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5.4.2条明确规定,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必须具备自行关闭功能。在发生火灾时,常开的防火门除了需要自行关闭,还需要有信号反馈功能。此规定在2000年的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条文中被纳入。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第6.3.7条中,也对常开防火门的自动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自动关闭,并将防火门关闭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这表明,自动控制防火门的功能在自动消防系统中至关重要。

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第7.5.2.5条中,明文规定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必须能自动关闭。同时,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这强调了在人员密集场所中防火门自动关闭的必要性。

《防火门》GB12955-2008的第5.3.3.1条要求防火门必须安装闭门器,或设置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在第5.3.3.3条中,自动关闭门扇的闭门装置需要经国家认可的授权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这表明,国家标准对防火门自动关闭装置的功能和资质有明确要求,防火门自动关闭装置在常开防火门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综上所述,防火门自动关闭功能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自动控制,防火门能在火灾发生时快速关闭,有效阻止火势蔓延,保障人员安全。国家规范和标准对防火门自动关闭装置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其功能完好和有效,以达到最佳的防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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