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如何更名

我家的房子是我老公公的名,但我老公公早已过世,房子是公产房,我老公又俩个哥一个姐,母亲我和我老公结婚前,这房子欠了10年房费,20年包烧费都是我俩交的,我老公的哥和姐都不给出手续,房子该怎样更名。我老公的大哥户口还在这个房子上,请帮出些主意,谢谢。

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1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既不能继承也不能遗赠,只能是优先享有公租房的使用权。你说欠了10年房费,应该是公租房吧。还有产权是单位还是政府的?如果是单位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你们继续租;如果是政府的,必须提供你们与公公共同居住、相互照料等证明材料且按户口顺序来承租,也就是继续租赁权。因为当承租人(即作为房屋使用者的被继承人——你公公)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原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则必须考虑其现状,由继承人再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该单位房屋条件许可,该继承人续租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手续,由继承人和该出租单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可取得继续使用权。否则,该出租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可以去当地部门详细问问。追问

哈尔滨,房管部说,只要他们家人都到现场签字就给办理房子过户,但我老公的家人就是不给出手续,公产房不是户口在这里居住超过2年就有永久的居住权吗?
我老公公活着时户口不在这里,

第2个回答  2011-04-14
你好!咱们哈市公租房如果你婆婆在就由你婆婆续租,老人都不在就看户口上还有哪个子女在,一般就谁在谁有优先续租权!但是既然房管处说能给你老公办那么就需要按照他们规定来! 不知道你是南岗还是香坊的,最近动力“凯旋广场”拆迁知道不?公产房 建筑面积10000一米n多人买!你家那几个亲戚都报着让房子不能确权,以后好分点的想法不协助你更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公产房置换手续(买卖过户)需要原承租人本人,和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