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1. 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包括小脑和脑干。这种状态通常由于心、肺、脑三个关键生命器官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导致其他器官组织机能丧失,最终引起死亡。
2. 现代医学技术能够有效复活许多原本被认为已经死亡的人,他们的心跳曾经停止。同时,人工呼吸机等技术能够维持严重脑损伤患者的生命特征(如心跳、血压和呼吸)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
3. 脑死亡的概念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的一个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由医生、神学家和律师组成,旨在应对上述医学进步带来的死亡定义问题。
4. 尽管存在多种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但没有一种得到普遍认可。代表性的“哈佛标准”包括:
a. 不可逆的脑昏迷。患者对刺激无反应,包括疼痛刺激。
b. 无自主呼吸。患者在人工呼吸机移除后1小时内无自主呼吸,或移除后3分钟内仍无自主呼吸。
c. 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头部转动或耳内注入冰水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反应;无姿势性活动;无吞咽、咀嚼、发声能力;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d. 平直脑电图(等电位脑电图)。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的振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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