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核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客观:

广西新增12.6亿元提高养老保险标准;广西全区各级财政新增支出12.6亿元,用于支持提高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筹措9.6亿元,市、县财政3亿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精神,广西从2013年1月起,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此项政策将惠及全区526万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力支持了广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全面实施。山西完成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山西省在2011年选定了新绛县、蒲县和长治县作为山西省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底,首批试点工作已圆满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该省第一批试点县共涉及8个乡镇、国土面积90120亩、耕地面积58650亩。在试点过程中,山西财政累计下达专项经费354万元,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支持。知识延伸——养老保险组成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2、企业补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如今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3、个人储蓄性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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