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问题

试用期内雇佣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应该提前多久时间通知劳动方?如果是当天下午下班后提出第二天就执行,那么劳动方可以争取到哪方面利益?谢谢!
(注:雇佣方为一家新筹备的公司,各个体系不完善,他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其实是公司目前提供不了相应工作)

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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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01
提前30天,可以到劳动部门仲裁,撤消公司决定。如果提前30天通知你,则争取不到什么利益,因为你在适用期。

参考资料: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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