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题所述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其他补救措施。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只能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份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或适当减少。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为基础,没有损失则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其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违约金的支付不以损失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就应当支付。损害赔偿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而言,应包括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现有物质财富的减少,如财物的毁损、费用的支出;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利润损失。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其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情形。

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中,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二、只有存在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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