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部队离休老干部抚恤金一次性补贴怎么计算,谢谢

如题所述

可参照一下的老干部政策,具体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1985年6月30日前退(离)休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包括:(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2)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3)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4)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上述离退休干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中有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在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也应计算在内。1991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和1992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后,生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3)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摘自楚雄州委老干部局网)

参考资料:摘自楚雄州委老干部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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