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比较。急用

如题所述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其次,适用的机关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向人民法院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向公安机关陈述有关的案件事实。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再次内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但是在以上内容中,可能成为诉讼证据的只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其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有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还有,两者的主体不同,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步骤。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那么他们也是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经营人的陈述都应归入被害人陈述。最后特点不同,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征是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承担者,自己亲身经历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对案件事实比较了解,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就具有真实性。但是因为当事人是诉讼请求的主体,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当事人也可能作出不真实,对自己有利的陈述。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或是获得更多利益,更多的赔偿,就会扩大或缩小事实。正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和当事人与事实关系的两面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同在的特点。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由于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与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对被害的经过一般能如实充分陈述,从而揭露有关的犯罪人和犯罪事实;但是正是因为这样,被害人也有可能作虚假的陈述,被害人可能因为在受到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心里状态异常,观察有偏差,记忆模糊,造成陈述存在差错;也可能由于对犯罪人的仇恨,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出于自身的自私,虚构事实,企图陷害他人;有的也可能因为受到威胁,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或出于人情不得不做出虚假的陈述,总之被害人陈述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虚假性。凡是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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