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说某山岭为某村小组所有,个人在该山岭上开荒,并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那么可以认为该土地所有权为该个人,如果有征地补偿等则补偿款属该个人——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如有,请指出是那部法律;如没有,请问权属归谁及最佳解决方案。泣血磕求哪位达人能给予解惑!
有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扩展资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