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签订合同是否可行

如题所述

分公司负责人的签订合同是可行的,分公司在有关合同的签订上是有自主权的,但是有关的效力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进行法律资格上的确认,即是否有营业资格,第二就是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如果这些都没有,自己就需要注意实际的情况进行问题的处置。
一,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签订合同是否可行
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和总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分公司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只在公司划拨给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所以仍然是或者总归是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注意事项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合同的签订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自己严格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问题的处理,但是需要自己学会有效的分析解决,这样事情的处理就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否则问题的处理肯定会不少的阻力,自己需要学会充分的了解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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