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在合同所列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纠纷时,应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该协议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方式解决。
2. 仲裁事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何种纠纷提交仲裁。
3. 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齐备时,仲裁协议才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在合同签订时设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它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此外,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确保了仲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法律客观: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后,自愿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确切约定的仲裁纠纷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明确且具体。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仲裁法》,双方当事人可以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必须明确约定。
这些要素是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基础,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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