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又要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合理?

如上所述,试用期过后,公司一纸通知告诉我们由于公司处在特殊时期,无法考核我们的能力,故将试用期2个月延长至6个月,可是我们和公司的合同已经签订,公司已经盖章确认了啊。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急!跪求高手指点!
现在公司说是要收回合同重新签订,无语了

首先要看你和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定的试用期的规定都是不同的。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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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3
公司的做法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你们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实名投诉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处理。
第2个回答  2011-06-03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上应该已经注明了试用期,所以你有权利要求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6-03
公司这个肯定是不对的。。变相的延长试用期。。。具体咨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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