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考 综合素质得分 是怎么分配的?具体点 谢谢!

如题所述

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用)

三、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宁夏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确定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与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四个部分。
(一)模块修习情况评价
1、评价内容:主要涉及“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通过模块修习情况反映学生在学年内模块学习的内容、数量、学时、学分等阶段性学习的知识结构状况和学习水平。
2、评价方法:以学年为单位,主要采取定量评价的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每一个模块教学结束,根据学校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认定学分后,由任课教师填写。其余内容学年结束后由班主任填写。
(二)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
1、评价内容:主要涉及“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2、评价方法:以学年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的办法。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学生小组评价。在自评和学生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教师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学生小组评价”由班主任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对本班每个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学生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五个方面,满分均为10分。赋分成绩分为10分至1分共10个分数段,赋分中不能出现小数点。具体赋分办法由学校结合《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表》及各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学生小组评价和教师评价确定,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权重为30%,教师评价成绩权重为50%。计算方法为:
某一方面评价(如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30%+教师评价成绩×50%
在学生本人、学生评价小组和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的各方面进行赋分并计算出最终成绩以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学生评价小组和教师在对学生个体进行评价时,A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0%以内,B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0%以内,对个别表现特别差的学生可定为D等级,同时应做出清楚明白的解释。对“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D等级的评定要特别慎重,除非有严重违法犯罪表现,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一般不评定为不合格。
“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突出表现、典型事例、担任校级或班干部情况、在校级及其以外有关活动中的获奖情况等,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充分展示自我特色的内容,以纪实的方式填写,由班主任认定。(学生可自加附页)
“综合评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等级和学生“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用描述性的语言填写。评语应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以及不足等学生发展状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三)综合实践活动评价
1、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三个方面。反映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活动的内容、学时、学分;参与活动的愿望、行为、方法、能力、结果以及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体验与收获、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表现的评价等情况。
2、评价办法:以学年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的办法。以自评为主,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小组评价或同伴评价、辅导教师评价或家长、服务对象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综合实践活动各方面每次活动满分均为10分。赋分成绩分为10分至1分共10个分数段,赋分中不能出现小数点。具体赋分办法由学校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评价表》及各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研究性学习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学习小组评价和辅导教师评价确定。学习小组评价由辅导教师组织,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进行。评价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30%,学习小组评价成绩权重为30%,教师评价成绩权重为40%。计算方法为:
某次研究性学习评价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30%+学习小组评价成绩×30%+教师评价成绩×40%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同伴评价、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或家长评价确定。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40%,同伴评价成绩权重为30%,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或家长评价成绩权重为30%。计算方法为:
某次社会实践或社区服务评价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40%+同伴评价成绩×30%+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或家长评价成绩×30%
在学生本人、学生评价小组、辅导教师或家长等评价主体对某次活动进行赋分并计算出最终成绩以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学生在某次活动中获得C等级及其以上,可根据学校综合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若获得D等级,则此次活动不能获得学分。
研究性学习活动和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学习小组(同伴)和辅导教师在对学生个体进行评价时,A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0%以内,B等级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40%以内,对个别表现特别差的学生可定为D等级,同时应做出清楚明白的解释。
“体验与收获”由学生本人用描述性的语言填写。
综合实践活动,每次活动结束后由辅导教师或班主任组织填写。
(四)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
1、评价内容: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包括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学业水平测试、综合实践活动、基本素质评价、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五部分内容。
2、评价办法: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终结性评价,由教务处组织,班主任填写。评价内容与结果由高中各学年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以及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汇总而成,不再另行组织。
(1)选修课程修习情况:按照学年模块修习情况评价结果,列入高中各学年已获得学分的所有选修课程的内容、学分以及选修课总学分。
(2)学业水平测试:笔试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均按照《宁夏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要求确定考查内容与等级。笔试科目和理化生实验操作成绩分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息技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3)基本素质评价:将各学年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结果按比例计算后,作为高中阶段基本素质发展状况的终结性评价结果。三年总成绩中,第一学年成绩权重为30%,第二学年成绩权重为30%,第三学年成绩权重为40%。具体计算方法为:
三年总成绩=第一学年成绩×30%+第二学年成绩×30%+第三学年成绩×40%
对通过计算得出的三年总成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4)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分别将高中三年中每次活动成绩的平均值作为高中阶段的终结性评价结果。具体计算方法为:
某一项活动(如研究性学习)三年总成绩=(第一学年总成绩+第二学年总成绩+第三学年总成绩)÷三年活动总次数
对通过计算得出的三年总成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10分或9分为A等级;8分或7分为B等级;6分或5分为C等级;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由学生本人选择高中阶段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中最有代表性的两项活动并将名称分别填入列表中。
(5)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由班主任根据学生本人每学年对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的自评以及学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的发展状况,选择三至五项最能充分展示学生个性特长的内容或相关荣誉证书名称,以纪实的方式填写,由学校认定。
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呈现方式及其结果的使用
(一)呈现方式。全部使用表格的形式,评价结果采用赋分、等第、描述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学校要运用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技术将评价管理电子化,以利于减轻教师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便于结果的保存、查询和高考录取使用。
(二)评价结果的使用。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是学生高中阶段不同时期综合素质发展的具体反映,学校应将结果定期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提高以及教师改进教学的依据;作为学生高中毕业的重要条件之一;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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