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回答!我问的是法律依据。
追答关于这种现象存在的很普遍,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依据!
起诉时有《民事诉状》和证据清单,但法院口头通知不予立案。
追答呵,所以你知道为什么法院口头通知了吧?因为如果他出了裁定书,你就可以告他程序违法了!
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样,你说,不予立案可以,那你给我出裁定书!
你要求法院白纸黑字写下来,出一个裁定书!法院就难办了,因为裁定书上他必须要讲明白驳回起诉的理由的。如果他没有理由,他要么受理,要么就是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换了人,是否有最新的“解释”?
追答没有新的民诉意见出来啊。
而且,这一条没什么争议的规定,一般也不会有所修改呢。
首先感谢尊敬的百度用户的回答!
我注意到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没有就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41条、第142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8条、第150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做出的具体规定,这些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可以“口头裁定”,更没有“口头告知”的字样。所以法律不能自由理解。
尊敬的山野柴胡先生您好!
长期以来,我一直关注您在百度知道的回答,也很高兴在这里能和您探讨法律问题,您的回答让大家信服,更让长春佩服。
我是这样理解的,裁定必须是书面的,而告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这在日常办理案件中经常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条中明确规定先告知(我认为可以口头告知或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而不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原告坚持要起诉的,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以上只是本人的理解,如果您觉得理解不对,按您的理解办理。
尊敬的百度用户:
很高兴您关注我的提问和参加讨论,问题的关键就是“理解”二字。一部法律会理解成多少个版本?全国的法院会理解多少版本?全国的法官又会理解成多少版本?理解是个人意见,您的理解是您的意见,是个人讨论中的一种见解,无可厚非,我表示感谢!但法院不能随便地理解,法院是国家严肃的机构,任何法官、法院的理解都会歪曲法律的形象,这正是法院存在的法官“斯诺克”现象,是一部分案件申诉率升高的根本原因。
尊敬的山野柴胡先生您好!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产生后,正因为理解不同,才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解释是“理解”,只不过是高层的见解,他们的见解有时候也不一定全对,所以才有了几个版本的解释,才有了“斯诺克”现象,这不是您我能改变的。
我们何必为一句话争来争去,哪应该是他们之间争论的事,我还是哪句话,如果您觉得我理解不对,按您的理解办理。
希望我们成为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