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6月底要与老员工续签第三次(实际上是第二次)劳动合同。本人给上级建议签订期限至少为2.5年,可是上级还是要以1年为有效期限签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视同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我公司明显占被动或会受到不利影响。而上级的一意孤行,我也只能服从,请各位高人指点,我该怎么做?谢谢!
第一次: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第二次: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第三次劳动期限为1年(上级领导预签定1年)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追问是不是已经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呢?
追答不是
追问延长这次的合同期限可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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