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5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
可是为什么又说:【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和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两个概念。就比如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法律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时间是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扩展资料: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