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虽然第六条规定没有明确对产检次数限制,但是正常的必要的产检,应该计入劳动时间,而不能按照病假、产假、事假、旷工等来计算。
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第1-6个月,可享受1天的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
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
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的产检假,其中2天包括在预产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