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不定期投喂流浪狗的人们是否应负有责任

例如,一个小区内有一条流浪狗,小区内有20户居民不定期给其投喂食物,有一天一个人被这条狗咬了,能不能要求这20户居民作为动物饲养者共同给予其赔偿,分担其医药费用呢?

也就是说,法律中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的“饲养”应该如何解释呢?是定期投喂才能叫饲养呢?还是只有单一的主人来饲养才能叫饲养呢?还是只有将其带回家养才算饲养呢?
或者举个更极端的例子,比如某个村子附近的森林里有条老虎,有时候到村里来,有些人见到之后就投给它一些肉把它打发走了,后来有一天一个人在山里被这只老虎咬了,之前那些喂过虎食物的人们算不算是这只老虎的饲养者来承担责任?

请从法理角度分析”饲养”的界定和饲养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不要答非所问说不相干的

不定期喂养的人们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动物,从民法的角度讲,是作为一种财产来看待。 通常我们理解的“饲养人”是拥有动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家畜、宠物等);“管理人员”是对动物负有管理和约束义务的人(比如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收养的流浪猫狗等)。小区的住户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员”。
他们不负有法律上规定的管理义务,其喂食行为和流浪狗咬人之间也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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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6
  动物,从民法的角度讲,是作为一种财产来看待。 通常我们理解的“饲养人”是拥有动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家畜、宠物等);“管理人员”是对动物负有管理和约束义务的人(比如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收养的流浪猫狗等)。小区的住户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员”,他们不负有法律上规定的管理义务,其喂食行为和流浪狗咬人之间也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之一。
  我不认为小区的住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论上应该是狗的主人承担责任,但是现在找不到狗的主人了,没办法向主人主张权益。流浪狗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法法规对其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你举的极端例子,如果在古代,虽然从法理的角度讲,村民的行为和老虎咬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古代法制不健全、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也许会判村民承担责任。在现在野生动物特别是老虎等珍稀动物,是国家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法律保护,被老虎咬伤了可以国家给予补偿,也不能追究村民的责任。
  人类和动物争夺生存的空间,是一个尚未解决好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个人觉得,流浪猫狗还是应该取缔,普通的公民也应该有权利消除影响大众安全的隐患,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消除——虽然动物保护主义者不同意这样的意见和看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27
首先,流浪狗问题还是由不负责任的人类引来的,后果又是人类自己承担。

再者,我是高校学生,深知流浪的猫狗产生的原因,就是学生养狗人人数剧增 然后毕业时将自己的宠物遗弃导致。现在电子科大里全是流浪的猫狗,有独来独往的还有成群的“团伙”的,年龄都在5岁左右,看来同学们买来2个月养到4年 或3年 左右就将其遗弃,这样校园流浪狗的势力越来越大,现在很多流浪猫干起了老鼠的“生意”,开始到同学的阳台里偷吃的东西。。。
第3个回答  2011-05-26
最好不要养狗!真的很老火
第4个回答  2018-09-15
流浪狗伤人致死 投喂者赔了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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