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是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受害人获得补偿,承诺不追究加害人责任,而加害人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后公安机关不追究加害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处理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惩罚性等手段。
拘留也是派出所处理和处罚手段的一种,是把人关到“治安拘留所”去,就是所谓的“坐牢”了,只是这个牢比较短,最多十五天,并处也不超过30天,地点也不是监狱,而是“治安拘留所",可以理解成“轻型犯监狱”。
扩展资料: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