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准备共同出资,以募集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确定公司发行股金额为6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6000股。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共认购了2000股,其余40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小组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并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又同某银行签订了代收股款协议。在招股说明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缴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两个月后,五个发起人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召开十日前,发起人已将会议日期予以公告,但创立大会召开时,仅有代表股份数1/2的认股人出席,发起人遂决定推迟举行创立大会。
问: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成立的过程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