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6-06
提起来的仲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
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
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
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
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06-05
向劳动局投诉,最好是大批的员工到劳动局去上告,4个人或者以上的上告的属于群体性事情,劳动局需要派专人跟进处理的。这样的问题很大了,需要员工的团结才能得到更好的处理,也才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加班费算下来,都是一笔巨大的款项,真吓人;社保最多只能补缴2年。这样的企业这么严重的违规行为,是要被劳动局罚款并要求整改的。
第3个回答 2011-06-06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电话是12333
向以上事例也可以自行休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假日(休息日)员工有权利不配合加班生产。但还是建议你选择前者!
第4个回答 2011-06-05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