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因此,如果错误是由出票人造成的,应由出票人开具证明,而且出票人和收款方应同时盖公章共同确认。注意,在证明里,出票人应明确表明“由此造成的一切纠纷由本公司负责”。
承兑汇票指:
(1)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
(2)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