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根据上述《办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可以不搞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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