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正确行使盘查权如下:
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
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警察正确行使盘查权的方法是: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因此,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当然,人民警察执行盘问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执行当场盘问检查应当查验被盘问检查人员的身份证件,核实确定其身份、来历等基本情况,盘问与违法犯罪嫌疑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可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概括起来讲,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以上四项是法律规定的盘查执法活动必备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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