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有哪些法定土地管理职责?

如题所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列入乡(镇)人民政府长期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经设区的市(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职责要求,维护工程设施,改善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6)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要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用途不改变。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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