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民警察4级不在岗算吃空吗?

如题所述

  伤残人民警察4级不在岗不算吃空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追问

公务员不属于劳动法的管辖范畴,没有工伤一说,只有因公受伤的说法,因为它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可参考:
1 公务员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这能说明人民警察不适用工伤条例吗?再举个例子:如果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中枪受伤,也就只能用工伤条例来处理呗?按90%开工资吗?如果被打死了也适用于工伤条例呗?以后没有烈士因公殉职的待遇了,是这么理解吗?

追答

公务员包括解放军、武警官兵负伤也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这个是从1998年开始的,原来军队官兵都是按照特等、一等甲、一等乙、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标准评定的,现在都统一了。公务员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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