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样,属于建立在人类社会存在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同样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与道德不同处在于,道德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随着“国家”这种人类的群体组织形式的产生才产生的,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在人类史早期,群体的组成形式还未向后来一样发达,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这时尚且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长老会根据本部落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来裁决日常事务。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个与道德相似之处在于,它也是基于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当群体的规模日趋庞大,单靠简单的共同价值观已经无法将社会秩序从混乱中挽救出来,这时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只好转而求助于强制力来解决或缓和冲突,于是国家应运而生,法律与其暴力后盾——军队、警察、监狱、法院等,就成了他们手中的灵丹妙药。
2、正义

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不仅仅在于其有强大的国家暴力作为其后盾。如果一种法律公然挑战与践踏其底层根基——社会,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价值观,它将必然遭到抛弃,或者与其所维护的政权一同灭亡。
由于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必然服从于拥有社会资源支配权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国家和法律又是统治阶级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为其意志的体现,也必然践行与维护这套价值观。
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价值观体现在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上,就是正义。正义与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于道德。正义更具主观判断色彩,强调其基础价值观必须是前进的,必须符合时代发展需求,而道德仅需符合当前生产关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经垂死,已经阻碍社会的发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范围的约束力,而正义更加倾向于自身的正确性与普适性,更加渴求于凌驾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约束,而是认同。“正义”是另一种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时常会被普世价值鼓吹者利用来证明一个凌驾于一切的价值观先天存在。但其实它依然是社会基础的上层产物,脱离了社会基础,就会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进性而武断其普适性。
当然,由于其前进性,正义一般被作为立法的基本精神。温家宝总理在2010两会后答记者问时曾说道:“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换言之,法律一旦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丧失了其正义性。
另一种理论认为法律只是社会各阶级间矛盾的调和与妥协的产物,而与正义和其基础——由社会形态所决定的价值观无关。这种理论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结果推导原因的错误。不可否认,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确因存在各阶级利益冲突而调和,并修改的情况,但这是结果,不是原因。当一个社会的存在形态发展,生产关系发生转变,价值观必然发生转变,这时若国家政权仍未发生变化,而法律已经不能体现当前社会价值观下的正义,那么它必然要做出改变。这是由于阶级关系与形态发生改变而导致的,绝非“各阶级间的矛盾调和与妥协”,法律永远都不会改变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这一规律。如果这时法律仍不改变,统治阶级仍不肯放弃自己曾经的特权,那么就会出现政权的更替,新生产关系下的支配阶级取得政权,建立新的适应本社会价值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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