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不满村干部选举,冒用他人姓名联名举报被拘冤不冤?

如题所述

村干部选举跟我国当前政治体制下的其他选举拥有同等的权威性,也是我国法律严格保护的基层领导干部产生方式,村民不仅拥有投票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对贿选情况进行举报,但前提是真实情况、真实身份的举报,如果只是因为对选举结果的不满而编造违规内容,就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况且冒用他人姓名已经形成了对他人侵权的客观事实,如此严重的违法事实被行政拘留也是罪有应得。村干部选举容易出现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但村民的举报需要有理有据有节,才能在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严肃查处,但为了泄私愤而捏造的举报内容,则会给举报人带来相应的法律惩戒。


在我国的村一级行政区划中,党员干部的选举是全国选举制度的基石,只有保证了村干部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才能让全体村民心服口服,这对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展开工作也是强有力的保障,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很多村集体都有充沛的资源,这也就成为了个别人想要精选村干部的超强诱惑力,殊不知这种别有企图的竞选心态,是很容易被人民群众所发现的,一旦引起了公众的警觉,任何污蔑性质的所谓举报也就可以大白于天下,而对实施污蔑和构陷的不法之徒来说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毕竟破坏选举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内呼吁重罪,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污蔑和阻挠正常的选举活动。


由此不难看出,冒用他人姓名炮制出虚假的选举罪状,已经构成了对村集体选举的诬陷,由此所招致的治安拘留也算是咎由自取,虽然基层选举的确存在各种不足和乱象,但作为举报者来说,首先要确保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其次对不符合选举流程的行为要掌握足够的证据,这样才能在向上级部门举报和揭发的时候得到采信,对政府打击贿选行为也能够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举报都是合理合规的,实施贿选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以捏造事实和假冒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举报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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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9

冒用他人名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并以此来干预选举活动,已经算是妨碍选举的进行的重大违规行为了,这两名村民被判行政拘留10天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我并不觉得这两名村民冤,相反我觉得这个处罚还有点儿轻了。

无论是哪一个候选人,如果村民对其不满意的话,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其干预选举,而不能以这样假冒他人身份、捏造事实的事情来置他人与不义。而且,村民对候选人的不满如果只是停留在单纯讨厌这个人,不希望其当选村支部书记的话,并不能成为不满该候选人的真正理由,若是该候选人做了什么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情,那还值得商榷,若是私人恩怨导致的不满,那村民没有权利干涉候选结果。

且不说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两名村民的不满,但是他们的行为就非常不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选举秩序,不仅得不到同情和原谅,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以后每一位官员都这样随便受到诬陷,那官员们身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也太没有保障性了。

联名举报是允许的,甚至我们鼓励群众在遇到不良作风的官员时,要勇于向相关部门揭发举报,但是不能用莫须有的事情,给官员乱扣帽子,冒用其他村民的名字也对其他村民不公平,毕竟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权利。所以,村民们也要规避这些违法行为,提升自身在这方面的常识,不要想当然就去实施,最后遭罪的是自己,也没办法为自己的想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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