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恶少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结果:两名主犯董某、陈某森分别被吴川法院判有期徒刑12年和5年9个月,其他10名案犯均被认定犯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至4年不等或缓刑,其中有7人被判缓刑。对该判决,吴川检方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性质恶劣应当严惩。

吴川警方在案发后曾通报,这伙人临时聚集,临时起意无故打人、抢劫、强奸。据判决书显示,12名被告中,案发时4人只有14岁,年龄最大的是陈某森,仅17岁又两个月;主犯董某当时是差两个月17岁。7人还是在校中学生,其他5人除1人是网吧管理员,其他辍学无业。

扩展资料:

2013年5月6日23时许,吴川14岁少女阿滢乘坐表哥柯强的摩托车途经吴川江心岛桥,与董某、陈某森、陈某、康某豪、欧某斌等9人驾驶的摩托相遇,董某等拦停柯强的摩托,肆意殴打柯强等。

此间,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驾摩托到达江心岛桥,停车在旁观看。柯强等人被殴打后往江心岛方向跑,阿滢即向江心岛牌楼方向行走。

董某等人见柯强等跑离现场,便用摩托防盗锁砸打柯强的摩托车,合力将车抬起扔进江里,并往同德城方向逃跑。陈某森驾摩托搭着董某逃到江心岛牌楼约10米处发现阿滢,董某下车强行将阿滢拉上摩托,挟持着往沿江路行驶。此后,陈某等10人一路驾乘摩托跟随。

行驶过程中,董某害怕阿滢报警,抢走其手机。阿滢被挟持到吴川梅录沿江路六区路段,陈某森称其在抬车丢下江时烫伤手,董某将阿滢拉下车,又拉上康某豪的摩托,让康某豪、陈某挟持着继续行驶,至吴川海滨街道紫荆大道海垄村路段多次强奸、猥亵阿滢。

此后陈某森、陈某、欧某斌等又把女孩挟持到吴川海滨街道官衙村下山岭的小路,拉到岭脚强奸猥亵。

此时,众人被外面传出声音吓到,陈某森等驾车离开。与此同时,参与猥亵的众人经商量派人取回阿滢的衣服,交给女孩哥哥的朋友转交家属。阿滢遭凌辱前,曾认出主犯董某是其哥哥“朋友”,报出绰号,但董某装作不识,带头将其强奸。案发时,12名案犯并非全部互相认识。

参考资料来源:今日惠州网-湛江14岁少女遭12恶少强奸 7人判缓刑检方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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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5

吴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十二恶少最终审判结果是:

案发时16岁主犯董某被判有期徒刑14年,陈某僧被判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陈某东被判有期徒刑7年,康某豪被判有期徒刑5年8个月,欧某斌被判有期徒刑5年。

其中7人被判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并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2]  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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