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1982年4月1日生,于2008年3月1日经面试合格后到A公司上班,入职后未签定劳

王某某1982年4月1日生,于2008年3月1日经面试合格后到A公司上班,入职后未签定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000元。2008年5月,王某某在与直接上司发生了工作冲突后,去医院开出了6个月的病假单,并向公司请病假6个月,且在公司不同意请病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公司。A公司没有发放王某某2008年5月份的工资,也没有通知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某随后在社会上找工作,B公司面试后决定录用他,B公司与王某某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双方试用期为六个月。随后王某某去了B公司上班。 5个半月后,B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让王某某离开了公司,王某某很生气,便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随后在A单位以病情好转为理由继续上班。 •问:1、A单位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2、B公司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1、A单位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倘若王某以单位未签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上诉,原单位必须对王某进行赔偿。其二,劳动合同法中还有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0的80%是1600,1500元的试用期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若被上诉,原单位也要对王某进行赔偿。
王某与上司发生矛盾,在没有医院出示的有力证明也没有经过原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6个月,可视为自动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公司不需要对其进行解除合同的赔偿。
2、B公司的法律风险:王某虽还在6个月的试用期内,但是试用期也属于5年的和同期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强制签订的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发生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类容。B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理由在转正之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属于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类容。在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中,调解员和仲裁官的主观意识是带有倾向性的,他们有理由认为B公司是故意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并且可能会要求B公司给予王某赔偿。如果B公司要规避这种风险,就要举证出王某某试用期期间的各种考勤记录和绩效考核结果,并且证明它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B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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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1
好复杂啊!工作怎么成了这样子的折腾呢?这道题目好像是个《劳动法》的法律案例题目啊。
第一个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肯定有问题,而且试用期这么长!不合规定啊。同时,无故克扣一个月工资,这是违法啊!
第二个公司,流程上似乎没有特别问题,但怎么看,怎么觉得这个公司很恶心, 现在试用期这么长?半年啊?我都不知道啊……
第2个回答  2011-01-12
1、A单位没有与王某某签订合同,可以拒绝其继续上班

2、B公司需要提出王某某试用期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如果与合同辞退内容相符,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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