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工作十年,想离职,有什么补偿吗

私人老板下面打工,签了合同,但是老板没有买保险,只是在2010年买了一年的保险(意外保险)。然后工资单上写了,每年有提成(工资单是老板写的字,大概07年说的),但一直没有兑现。10年加班,没有付过加班费(加班是说,有时星期天照常上班,然后有时工作忙,晚上11、12点才下班,或者早上有事,要5、6点上班。虽然加了班,但是没有具体的凭证)。现在想离职,公司会对我有什么补偿吗?或者我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什么补偿?

第1个回答  2011-01-11
会不会有什么补偿,这个问题最主要的是要看这个私营企业的规定和你与它之间怎么签定的合同了。
如果好多东西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即使走法律途径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1
你的情况就看与老板的关系和老板的良心了。没有合同,一切都不好说。
到最后,如果和老板协商不成,你还得提供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第3个回答  2011-01-15
最起码的有10个月月平均工资补偿金给你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劳动者主动自愿辞职,不在经济补偿规定范围,必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辞职,才能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5个回答  2011-01-11
这么大的决定还是不要听别人的建议了
自己做主吧
你觉得怎么高兴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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