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轻微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执行。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微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2、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3、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4、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5、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6、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7、刺伤深达肌层。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8、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9、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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