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成为被告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4
问题一: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被告吗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所以,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地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二: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珐,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24条)。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还是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问题三: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作为被告,但银行、保险等公司的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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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吗? 分公司不像子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即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因此你哥哥应该起诉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不会引起败诉,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告知你主体不适格,要么撤诉要么变常被告。
即使撤诉,也可以重新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

问题五: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被告人? 如果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被告的。
不能独攻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是指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资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所以实际上承担责任是总公司。

问题六: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吗?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刘成宏律师 笔者的朋友和深圳市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在郑州某法院以深圳市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立案庭顺利立案,但在开庭时被告知诉讼主体错误并被要求撤回起诉,笔者的朋友害怕驳回起诉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给我的朋友造成较大的损失。后朋友求助于笔者,笔者审查后认为,分公司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并无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法律问题,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也无影响。经了解,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法院还不是一家两家,他们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不能独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而对分公司作为原告独立参加诉讼则无此限制.下面笔者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分公司不但能而且应当独立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如下: 一、在程序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意见》第41条又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有无领取营业执照是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基础。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是公司法人资产的一部分。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有完备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经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的资产,最为重要的公公司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领有营业执照,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分公司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阻碍的。它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体现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所应当提倡的。现行司法解释对企业分支机构因担保而引发的纠纷有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一》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且是“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是“应当“参加诉讼。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把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作为共同诉讼来审理,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把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通知企业法人参加诉讼。无论是单独起诉分支机构或是把法人和分支机构一并起诉,法律都是承认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的。 二、在实体法上,分公司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我们认为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分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分公司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与该条并不矛盾。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承担责任后造成资产减少的法律后果最终还是由法人来承担。这也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实践中不论分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还是与公司一并为共同被告,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独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这不但方便人民法......>>

问题七:总公司和分公司能不能作为共同被告?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只能是总公司作为被告。

问题八: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互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应予准许。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问题九:设立中的公司,可以成为被告吗 设立人为被告,公司暂时不能作为被告。

问题十: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吗 您好!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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