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怎样进行?

如题所述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见表3-9)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说明如下: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2.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可列表说明如下(见表3-15)。

表3-15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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