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既然存在,就有它存在的理由,当然也就不应该取消。
以我个人为例,结婚“彩礼”要了五万,留一万在娘家“开道”,在农村嫁闺女是比较简单的。剩下的钱买结婚当天穿的衣服,结婚戒指等,还有差不多三万是用在婚后的人情世故上,算做是“储蓄基金”,还有一些日常的开销。
所以,要“彩礼”并不是人们口中所说的“卖闺女”,组建一个小的家庭,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既然是娶媳妇,那么这个“彩礼”就应该出,“媳妇”过了门,来到婆家,是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不是享福来的。
至于“彩礼”的多少,应该讲究“入乡随俗”。少了,引不起男方的重视;多了,增加男方的负担。一切以“谈”为主,“和”为贵,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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