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可以更改的,公司出个证明就可以盖公司的公章。公司给员工在社保局办理手续,把离职原因办错了,想要去改正的话当然是可以的。因为离职原因比较复杂,涉及个人、单位、家庭和子女,离职者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法律分析
可以修改的。不过需要单位提供证明。如果是单位辞退的话,也是个人原因导致的离职。除非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享受失业金。社保局是不会去深究离职原因的。从单位离职后,单位会及时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离职原因的不同区别在于,如果员工是非本人意愿被辞退,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失业金待遇;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辞职,就无法申请失业金待遇。在社保网上系统中办理减员时变更原因可以选调离等。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停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本级调出”、“市内调出”、“开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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