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电动车上牌须知

楚雄电动车上牌须知

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布通告,敦促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对不按规定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扣留、处罚。
标准电动车车主:携带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CCC认证证书、车辆销售发票(30日内)以及车辆前往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中队进行资料审核、查验车辆,即可进行登记。
轻便摩托车及摩托车车主:携带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30日内)以及车辆前往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资料审核、查验车辆,即可进行登记。
特别提醒:对不按规定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扣留、处罚。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使用10年,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第二十三条规定: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
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年满十六周岁,驾驶标准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但驾驶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和《云南省电动车管理规定》,2019年4月15日以前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4年,发放过渡期号牌(楚雄州:白底红字红框),过渡期4年满后依规实施取缔报废,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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