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矫正法有关请假的新规定

最新矫正法有关请假的新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
  (一)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转院治疗证明);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需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三)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提供担保人1-2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审批后签署意见,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务工需请假外出的,按居住地变更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并视其情节报请司法局给予警告或建议撤销缓刑。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后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交外出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的书面汇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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